老子的“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學中非同尋常而又往往得不到確切解釋的一個論題。有人曾經這樣說過,我們受事物本身的影響沒有受人們對事物看法的影響大。許多《老子》的註釋家對“道法自然”的解釋就是如此。

  比較早的《老子》註釋著作,如《漢書?藝文志?諸子略(道家)》記錄的《老子鄰氏經傳》、《老子傅氏經說》和

  《老子徐氏經說》等都失傳了,直到目前,我們知道漢代註釋家河上公第一次將這一論題解釋為“道性自然,?所法也”。(《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受這一註釋的影響,後來的許多《老子》註釋家都在類似的意義上解釋老子這一句話。當今的一些《老子》註釋者和解釋者大都一脈相承地認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說“道自己如此”,“道”無所效法。

  在迄今發現的最早的《老子》版本――郭店楚簡本(根據竹簡型制分為甲、乙、丙三組)中,這一論題就已經有了。同它相連的那段完整的話是:“有狀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獨立不改,可以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國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一段話在通行本《老子》中屬於第二十五章,兩者在文字上大同小異,說明它是《老子》原本中就有的話。

  照字面上的意思,“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或遵循)自然”。其中的“法”字,義當同前面幾句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的“法”,句式也是如此。將“道法自然”解釋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變了與前句相同的動賓句式。一些註釋家將前面的“法”字解釋為效法並保持了它們的動賓結構,但偏偏將“道法自然”單獨處理,這是非常不恰當的。三國時代王弼對“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句話及“法”字作了前後一貫的註解:“法,謂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道[法]自然,天故資焉。天法於道,地故則焉。地法於天,人故象焉。[王]所以為主,其[主]之者[一]也。”(《老子道德經注》,見樓宇烈的《王弼集校釋》,第65頁,中華書局,1980年)

  “道法自然”這一論題不是一個孤立性的論題,它關涉到老子形而上學的根本問題――“道”與“萬物”的關係,也關涉到老子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聖王”同“百姓”的關係。這一論題本身直接涉及到了老子哲學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道”和比較重要的另一個概念“自然”。作為老子形而上學的“道”,它是產生“萬物”的根源(如四十二章說“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五十一章說“道生之”),是“天地之母”(二十五章)和“萬物之奧”(六十二章;帛本“奧”作“注”,即“主”)。“道”不僅產生“萬物”,而且也是萬物得以生存、存在的基礎和保證,這就是為什麼說老子的“道”既是生成論上的又是本體論上的。《老子》四章說:“道衝而用之或不盈。淵兮,似萬物之宗。”“道”雖是萬物的根源和基礎,是萬物的母親,但它從不以萬物之主自居:“大道泛兮,其可左右。萬物恃之以生而不辭,功成而不有。衣養萬物而不為主,可名於小;萬物歸焉而不為主,可名為大。以其終不自為大,故能成其大。”(三十四章)而且“道”也從不“主宰”、“控制”和“干預”萬物,它具有“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五十一章)和“善貸且成”(四十一章)的至上美德(“玄德)。“道”的這種本性老子稱之為“無為”。“無為”不是說“道”沒有任何作為,而只是說道不控制、不干預萬物,而是讓萬物自行活動、自行其事。《老子》三十七章說:“道常無為而無不為。”“道常無為”,王弼的解釋是“順自然”。可以斷定,“無為”是“道”的運行和活動方式,它的發出者是“道”。“道”要“順應”的“自然”,不是“道”自己的屬性,而是“萬物”的屬性。

  “自然”這個詞不像“道”那麼古老,它是老子發明並首先使用的。老子所說的“自然”,不是指稱“客體”(如自然界),而是指稱事物的“存在方式”和“狀態”,即一般所說的“自己如此”。這是這個詞在古代中國哲學中的主要意義。“不要勉強和強迫”意義上的自然,就是從這裡引申出來的。相對於“道”的“無為”,“自然”的發出者是“萬物”。《老子》六十四章說:“是以聖人……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很明顯,這裡說的“自然”是“萬物的自然”。“聖人”遵循“道”的“無為”推行“無為政治”,是為了輔助和配合“萬物的自然”,這就是簡本說的“道,恆亡為也,侯王能守之,而萬物將自化”。“自化”與“自然”義近,它是說“萬物”自行變化。從《莊子?應帝王》說的“順物自然而無容私焉”同樣可知,“自然”是“物(萬物)”的“自然”。王弼注《老子》一貫以“自然”為“萬物”的“自然”,如二十九章注有“萬物以

  自然為性”,“聖人達自然之性,暢萬物之情”的說法。這表明,“道”與“萬物”的關係,在老子那裡確實是“道無為”與“萬物自然”的關係。老子說過“道常無為而無不為”(見之於通行本和帛本),有人懷疑“無為而不為”的說法是後人添加的。然而郭店簡本中確有“亡為而亡不為”的說法,這證明這一猜測是不

  能成立的。從這句話可以看出,“道”是“無為”的。但由於道遵循萬物,使萬物自己成就了自己,因此它又是“無不為”的。《老子》五十一章說:“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的“自然”,指的就是“萬物”的屬性。“道”和“德”之所以受到萬物的尊重和珍惜,是因為它們不對萬物施加命令和干涉,而是因任萬物的“自然”。蔣錫昌解釋說:“三十二章‘民莫之令而自均’與此文‘夫莫之令而常自然’誼近。‘莫之命’即‘莫之令’,‘自然’即‘自均’,可證‘命’作‘爵’者,決非古本,於義亦難通也。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貴,即在於不命令或干涉萬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老子校詁》,見“民國叢書”第五編五,上海書店,1996年,第317頁)既然“自然”在老子那裡確實是指“萬物的”自然,而不是“道”的自然,那麼“道法自然”,就可以更具體地解釋為“道效法或遵循萬物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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