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司設立的大多數抵押,《公司條例》要求必須進行兩種形式的抵押登記。第83條規定要求香港公司註冊處應備有每一間公司的抵押登記冊,即向公司註冊處進行登記;第89條要求公司應備有公司本身的抵押登記冊,即在公司自己的抵押登記冊上登記,這類登記冊必須保存在香港。
工具/原料
抵押登記冊
步驟/方法
公司必須保留有關設立抵押權的每一份文件副本,如果這些副本沒有保存在公司註冊地址,也應通知香港公司註冊處。
一般說來,公司設立的全部抵押都必須登記。根據《公司條例》第80條第(2)款的規定,下列抵押應當予以登記。
公司為了發行債券而提供擔保所設立的抵押;
以公司未催繳的股份資本作為對象的抵押;
因某個文件證明或設立的抵押,並由某一個人處理的須象銷售單那樣進行登記;
以土地或土地上的權益作為對象的抵押;
以公司帳面上的債權作為對象的抵押;
以公司的保證或財產作為對象的浮動抵押;
以已催繳,但尚未付款的股本作為對象的抵押;
以船舶或其中的一部分作為對象的抵押;
以商譽、專利或專利許可證,或以商標、版權或版權許可證作為對象的抵押。
以上是公司必須進行登記的抵押。但,並不是公司設立的所有的抵押都必須登記。下面的案例可以說明有些抵押不必登記。
在“印度國家銀行訴李氏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依法判決以配額權益作為對象的固定抵押不需登記。該案案情大致如下:幾個擔保貸款人(即債權人)相互競爭獲取借款人(即債務人)在紡織品配額中的權益,要求法院考慮上述紡織品配額中的權益的性質。法院認為,配額的權益,儘管嚴格來講,並不是無形動產,但它是無形的有價值物,其中有一項財產權利存在,它既可以出售,也可以抵押。關於配額權益究竟是固定抵押或是浮動抵押的對象,取決於抵押人是否保留任何權利。為了他個人的利益,他可將抵押的財產轉換為金錢。如果他保留了這項權利,上述抵押即為浮動抵押;如果他沒有保留其權利,則為固定抵押。根據《公司條例》第80條的規定,以配額權益作為對象的固定抵押不需要登記。
注意事項
若公司的抵押登記冊沒有保存在公司註冊地址,應將上述情況通知公司註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