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補貼的列支?

為了節約經營成本,不少企業存在租用員工車輛辦公的情況。對此,專家提醒,雖然目前國家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一般來說,私車公用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305號)的規定來執行。按照該文件的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於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因使用私人車輛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私人車主支付的相關費用,均應視為個人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企業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本企業職工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非企業人員的,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如企業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企業最高可被處3倍的罰款。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少地方也出臺了相關的規定,企業如果在自查中發現類似問題,應及時和當地主管稅務門進行溝通。比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就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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