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分包營業稅計稅依據?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納稅人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差額徵稅的,其扣除項目必須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個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納稅人將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轉包工程款不得扣除。

總凶方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款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分包方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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