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通過調解的方式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達成一致的,需要簽訂一份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來作為證明,以起到監督雙方當事人履行在調解時給予的承諾。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事故經過:
2009年11月5日6時,李某飛駕駛懸掛“粵******”號牌的藍鳥轎車經南梧高速公路進入貴x市環城路往桂x方向(東)行駛,在貴x市304省道
209km+700m處,因李某飛未保持安全車速且發現情況後採取措施不當,致使所駕駛的車輛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駛由張某安駕駛的桂O12345號二輪摩托車尾部左後側,造成張某安當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飛負事故全部責任。
現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甲方委託林某雨作為代理人,乙方共同委託黃信明作為代理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甲方在本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賠償乙方各項經濟損失315000元整(大寫叄拾壹萬伍仟元),由甲方轉賬至乙方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戶名:XXX,賬號:XXXXXXXXXXXX);
2、本協議簽訂並全面履行之後,乙方認可甲方已賠償受害者全部經濟損失,甲、乙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糾紛,乙方保證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後,出具收款收據給甲方或其代理人。對於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傷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後方同意出具諒解書給甲方;
4、違約責任:本協議簽訂之後,雙方必須按協議履行,如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
5、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民法院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一般用於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如果僅限於民事賠償,則對相應條款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