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的法律定性是什麼,結婚彩禮應該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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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彩禮的法律定性

.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只要所附加的條件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禮認定為附條件贈與,理由如下。

(1)婚約期間贈與的彩禮不同與一般的禮節性的贈與。

二者在贈與的對象、時間、方式、目的、數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彩禮。根據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後,有時還舉行一定的儀式,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為了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較大的彩禮的。即使雙方有一般贈與的行為,也只是為了聯絡感情,互相關心,數額一般不會很少,也就是說,贈與彩禮是附加了一定條件的,以將來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所附加的條件。所以,一旦發生婚約解除的情形,發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單純的贈與行為處理。

(2)將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規定,符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10當事人自願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當事人贈與彩禮時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是合法的。這裡附條件的成就與否與當事人履行義加的條件是婚姻的締結,條件的成就與否直接決定贈與行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附條件的贈與不同於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對贈與合同的生效並無影響。附條件贈與中所附的條件並不具有法律義務的性質,其性質是一種事實,務沒有必然的聯繫。然而當事人的義務是必須履行的,否則便構成違約。在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彩禮行為中,如果把結婚看作是一種義務,接受彩禮的一方若不結婚便構成違約。這嚴重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須當事人自願的原則。所以,在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贈與彩禮行為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婚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接受彩禮並不意味著將來必須與贈與方結婚,這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給付了彩禮為由強迫對方與之結婚,雙方的婚姻不受彩禮和婚約的影響。所以贈與彩禮的行為所附的締結婚姻的要求是一種條件而非義務。

、結婚彩禮應該返還嗎

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最受群眾關注的,是關於彩禮應否返還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經過反覆研究,我們在《解釋(二)》第十條中採納了多數人的觀點,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我們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許多農村地區給付彩禮的情況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但是,我們始終認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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