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新婚姻法中子女撫養的?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標準,離婚後,孩子的生活費要以離婚夫妻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為根據,至少要滿足最低標準。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本文也將介紹新婚姻法中子女撫養的規定。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孩子生活費以離婚夫妻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為依據。也就是說,至少要滿足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比如說,北京城市低保標準為480元/月,北京市農村低保最低標準為300元/月,那麼北京離婚孩子生活費的標準肯定要高於這個標準。

另外,我國《婚姻法》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參考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中,撫養費應該怎麼支付呢?主要有兩種: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一般來說,子女撫養費可以由雙方共同負擔,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三、新婚姻法中子女撫養的規定

對於子女撫養費用的承擔,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考慮:

1、撫養費用的承擔內容。首先是以雙方當事的的協議為準,只要在合法的基礎上,雙方對子女撫養費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撫養費承擔的期限。父母雙方結婚時有承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在離婚後仍然有共同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承擔必要的子女撫養費用。

3、 撫養費用的範圍。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4、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主要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5、子女的撫養費的給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時起,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法。一般情況下,子女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對方無固定的經濟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響撫養費的給付的,可用其在離婚時應當分得的財產折抵其應當承擔的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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