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應該在哪裡起訴,離婚訴訟中有哪些時效?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訴訟應該在哪裡起訴,離婚訴訟中有哪些時效】,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訴訟應該在哪裡起訴

(一)一般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婚訴訟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訴訟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訴訟中有哪些時效問題

(一)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時間。

《婚姻法》第十一條:

1、因脅迫結婚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不能提起離婚的時間。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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