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
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 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僱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明,也最方便。
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喪葬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共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第第一款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款第7項 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輸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