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經常存在勞動者離職時主張鉅額加班費的現象,通常勞動者會說每天加班多少小時,休息日無休等情況,按現行的《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週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姓名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並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於二年。”實踐中,勞動者無需證據,在目前普遍用人單位不規範,在未建立和施行嚴格的工資制度和考勤制度的情況下,稍有疏忽極有可能要支付超過工資數倍的加班工資。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實踐中,眾多勞動者任何加班的證據都不一定掌握,有可能會導致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維護。
步驟/方法
無論收入高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均知道工作內容、收入,是否加班等情況。筆者認為用工雙方在用工初期或用工期間,應當明知自己的工作和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內容。如果雙方對合同不滿,大可不籤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應在用工協議履行數月或數年後,再要求以前的加班工資,否則與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相違背。
工資收入較低的勞動者,這部分勞動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術含量低,工資甚至僅是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該部分勞動者,生活在社會最低層,生存是首要條件,因沒有技能又要生活,即便籤合同時明知不利,迫於生計不得不接受較低的收入。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應當在此體現,通過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強制性的規定,維護這類人群的合法權益。
工資收入較高的勞動者,這部分勞動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術含量高,工資是普通勞動者的數倍甚至更多,集中體現在用人單位管理層、領取業務提成的銷售人員、高技術領域的研發人員,此類人員難以用標準工時衡量工作時間,其加班行為的產生,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於勞動者的自願產生的,其較高的勞動報酬通常與自身的體力和腦力勞動的付出成正比,此類人員應明知自己的收入已包含自己的自主加班工資。筆者認為,對於此類勞動者不應支持其過分的加班費主張,否則對於其所在整個行業發展,都會帶來不利。
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力市場的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故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與執行均不宜過於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