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條件?

 在我國一些農村地區,有些村委會隨意強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

條件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並落戶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於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徵用或者批准佔用的;

6、由於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閒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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