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傢俱製品出口手續的一般作流程及注意事項?

辦理傢俱製品出口手續的一般作流程及注意事項

近年來東莞市的傢俱製品的出口有了很大的發展,越來越多原來專注國內市場的傢俱生產企業以其產品質量可靠、款式新穎的優勢,迅速打入國際市場,加入了傢俱出口企業的行業。對一些新入行的出口傢俱企業來說,由於對傢俱出口的具體手續不熟悉,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影響了產品的出口,嚴重的話可能會因為船期延誤導致客戶索賠、取消定單、或因出口退稅證不齊全以致無法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給造成企業重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如果傢俱出口企業人員對傢俱出口環節中的作流程及注意事項有一定的瞭解,對本企業出口業務的發展將會有很大的幫助。現將辦理傢俱製品出口手續的基本作流程及一些注意事項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辦理傢俱製品出口手續的基本作流程為辦理商檢(貨物出口通關單) ----辦理出口報關----辦理出口退稅。

一、 辦理出口商檢手續及所需檔案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大部分的傢俱,特別是木製傢俱出口,必須辦理出口商檢手續,以取得由檢驗檢疫部門(商檢局)簽發的《出口貨物通關單》,才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出口木製傢俱到澳大利亞及紐西蘭,還需辦理燻蒸消毒手續,以取得《燻蒸/消毒說明》。向商檢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通關單》時,必須提交下列檔案:

1. 東莞出口木製品企業檢驗檢疫結果單

2. 出口企業合同

3. 出口商業發票

4. 裝箱單

5. 出境竹木製品廠檢記錄單

6. 出境貨物報驗單

辦理《東莞出口木製品企業檢驗檢疫結果單》,由生產企業向商檢局提出申請,經商檢局有關人員到企業現場查驗,查驗合格後,由商檢局簽發,有效期一般為半年。企業取得《東莞出口木製品企業檢驗檢疫結果單》後,在辦理每一票出口報驗時,商檢局不再需要每次到企業查驗,僅在其認為有需要的時候到企業抽查,如果企業未能取得《結果單》,按商檢局的規定,每次辦理出口報驗時,原則上都必須大生產企業現場查驗。由於東莞商檢局業務比較繁忙,安排現場查驗需輪候多個工作日,很容易造成出口船期延誤的情況。申請辦理《結果單》需向商檢局提交下列檔案:1.生產企業廠區平面圖;2.生產工藝及流程圖;3.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4.相應的防疫措施和質量管理檔案;5.半年或以上的出口合同;6.商檢局認為需要的話,提供主要原料的材料檢測報告(如膠合板、纖維板、油漆等,可從供應商獲得。)

出口合同、出口商業發票、裝箱單上商品品種、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完全一致,並且品種、數量不能少於本次報驗的品種、數量。

《出境竹木製品廠檢記錄單》由生產企業在商檢局提供的格式表格上按實際填寫。

《出境貨物報驗單》由企業在本企業通過專用軟體,在電腦錄入商品名品、編碼、數量、單價、金額、起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出口口岸等資料後,經網際網路報送資料到商檢局。商檢局初審合格後反饋一個電子報驗號,企業取得電子報驗號後,即可列印《出境貨物報驗單》。

企業備齊上述單證後,即可到商檢局辦理報驗手續。一般情況下,商檢局不需派員到現場檢驗,一個工作日內可簽發《出口貨物通關單》。如果出口報關口岸為深圳關區,則商檢局簽發一份《換證憑單》,企業憑次單證到深圳商檢部門換髮《出口貨物通關單》。

辦理商檢手續時必須注意的事項是報驗的品種、數量不能少於實際出口的品種、數量。目前相當多的企業出現出貨前客戶臨時增加某一品種的數量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及時辦理增加部分的報驗,不能抱僥倖過關的心理,以免影響整批貨的通關出口。另一個需要注意的事項是由於商檢報驗所需時間的不確定性,應適當提前一、二天辦理商檢報驗手續。

二、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及所需檔案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只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並且已在海關、外匯管理局、稅務局、電子口岸辦理了登記註冊的企業才能直接到海關辦理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否則只能委託具有此資格的公司出口,由被委託公司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目前深圳深關規定,外地企業要在深圳關區辦理一般貿易出口,必須委託當地的報關公司辦理報關手續。

辦理傢俱出口報關手續必須向海關提交下列檔案:

1、出口合同

2、商業發票

3、裝箱單

4、出口貨物通關單

5、出口收匯核銷單

6、出口報關單

7、如果委託報關公司辦理報關手續,還需提交報關委託書。

在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前,必須先到外匯管理局領取外匯核銷單,並且通過網際網路到電子口岸辦理外匯核銷單網上備案手續,根據實際需要指定核銷單報關口岸。另外,還應準確查核每項出口產品的海關編碼,以正確填寫出口報關單。如果對某項產品的編碼有疑問,應提前向海關有關部門諮詢。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時,先由報關公司經電腦系統錄入經營單位、發貨人、貿易國、最終消費國、運輸方式及運輸工具、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報關資料,核對無誤後列印報關單,並將電腦資料提交到海關電腦系統。再由本企業或報關公司的報關員帶齊上述檔案到海關正式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海關受理後,先對報關單資料進行稽核,再根據內部工作程式決定對貨物直接放行或查驗後放行。目前多數海關使用快速通關係統,出口企業可在出口貨物到達海關現場前,預先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貨物進入海關現場後可直接進入查驗放行程式,以減少貨物在海關現場的輪候時間。完成出口報關手續後,海關將一份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聯、外匯核銷單交還給企業,以在該批貨物的匯外貨款收匯後,連同銀行的外匯結匯水單到外匯管理局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辦理後外匯管理局退回外匯核銷單退稅聯;在該批貨物真正離境後,海關簽發一份出口報關單退稅聯,出口企業憑此連同其他單證到稅退機關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在向海關申報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時,必須注意嚴格按實際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向海關申報,任何多報少出、少報多出或商品名稱與實際不符的情況,如被海關查出,將被海關查處,屆時不但會被海關罰款,更為嚴重的是因為海關處理這些案例需要很長的時間,造成耽誤船期,引至更大的損失。按國家關於出口退稅的新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時必須取得下列單證在本企業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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