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保護婚前財產的方式有哪些,關於婚前財產要注意】,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保護婚前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結婚
自然會涉及到財產,雖然我國2001年實施的新的《婚姻法》中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改 變了就的婚姻法中婚前財產經過若干年將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個人財產,除了有一部分人選擇進行婚前財產公正外,還有不少人想出了一 些“新招”。
1、雖然很多新人對婚前財產公正持排斥態度,但也有一部分新人在婚姻登記中心暴力婚前財產公正手續。
2、除此之,也有一些新人選擇採用書面形式約定個人財產的歸屬,並大力推行夫妻財產“AA”制;還有一些父母擔心兒女婚變後產生財產糾紛,乾脆讓孩子把一些大額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或雙方名下等。
據瞭解,這些採取個人財產保護舉措的人中,再婚者較多,因為他們經歷過一次婚變,對婚姻中的財產歸屬問題會格外在意。而在新婚的夫妻中,選擇婚前財產協議的則相對要少,畢竟年輕人對愛情和婚姻都充滿著美好憧憬,不願讓金錢來“玷汙”純潔的愛情和婚姻。
二、關於婚前財產要注意什麼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 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 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 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 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 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