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不盡義務,父親可否請求法院變更撫養關係?

母親不盡撫養義務,父親可否請求法院變更撫養關係?

基本案情

纂江縣某鎮的廖龍(男)與陳鳳(女)於1999年結婚,2000年3月生下一女孩取名芳芳。2005年7月,因夫妻感情破裂,陳鳳向纂江縣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撫養當時已滿五週歲的芳芳。經法院調解自願離婚,雙方約定女兒芳芳由母親陳鳳撫育,廖龍不支付撫養費。調解結案几天后,陳鳳卻將女兒交給廖龍,獨自外出打工。臨走時,陳鳳給廖龍寫了一份保證書,保證打工期間每月給女兒寄250元撫養費,學費、醫藥費也全部由自己負擔。此後,芳芳一直隨廖龍生活,但陳鳳並未按保證書的約定支付撫養費,芳芳的學費、醫療費也均由廖龍承擔。廖龍雖然多次向陳鳳索要,陳鳳總是以現在沒錢或其他理由拒絕給付。2006年9月7日,廖龍向法院起訴,稱陳鳳在獲取撫養權後並未盡到撫養義務,請求判決女兒芳芳改由自己撫養,陳鳳每月支付撫養費250元。陳鳳答辯要求繼續撫養芳芳。經法庭詢問,芳芳同意隨其父生活。

法院審理後認為,廖龍和陳鳳離婚後,陳鳳由於外出打工,未盡到撫養義務。芳芳一直隨廖龍生活,且現芳芳表示願繼續隨父親生活,廖龍又有能力撫養芳芳,因此由廖龍撫養芳芳有利於其健康成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有關規定,法院遂判決支援了廖龍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廖龍與陳鳳離婚後,陳鳳不盡撫養義務,廖龍是否有權請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這涉及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問題。

對於這一問題,我國《婚姻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則對此做出了規定,其中指出: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對這一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離婚後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另行起訴。這是因為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之訴,並非是原離婚案件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訴訟中有關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的糾正,而是在出現新的情況後一方提起的新的訴訟。法院應當根據新出現的情況重新考慮子女應由誰撫養,所以該意見才規定了應當另案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或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或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以及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時,法院才會對提出的變更請求予以支援,否則就會以理由不成立而駁回訴訟請求。

3.如果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變更子女的協議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所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應當具備的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認定協議有效,當然該協議還要遵循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對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准許。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時,對於原來協議約定的或者判決確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承擔,亦應隨之相應的予以變更。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由雙方重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結合本案,陳鳳在調解結案几天后就將女兒交給廖龍,獨自外出打工,臨走時所做的每月給女兒寄250元撫養費以及負擔女兒學費、醫藥費的承諾,始終也沒有履行。陳鳳的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當初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符合“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中規定的情形,構成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理由。在陳鳳外出打工期間,芳芳一直跟隨廖龍居住,其生活、學習等都由廖龍照顧,芳芳本人也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廖龍生活,廖龍本人願意撫養,也具備撫養的能力。對於撫養費的問題,由於陳鳳自書保證時就承諾每月給付250元,廖龍訴訟請求中也是要求對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50元,而且這一數額並未超過陳鳳的負擔能力,也能滿足芳芳的實際生活需要,因此法院對廖龍的請求予以支援。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由廖龍來撫養芳芳有利於她的健康成長,陳鳳由於長期外出打工,在照顧子女上沒有對方一便利和盡心。最終法院判決變更撫養關係,芳芳改由廖龍撫養,陳鳳每月支付撫養費250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律師隨感

對於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案件,法庭在審理時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考慮是否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二是考慮撫養人是否具備撫養的能力和條件。因此,當事人在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係時,需要對這兩點著重加以證明,這樣法庭才會做出變更撫養關係的判決。另外,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協商來變更撫養關係,這也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因為通過雙方協商來變更子女的撫養,既可以更好地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有利於雙方共同承擔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避免未成年子女的心靈再次受到傷害。當然,在協商不成時,也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但這樣就不可避免的再次傷害到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感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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