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單位作風建設,嚴肅工作紀律,提高辦公效率,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單位全體幹部職工。

第二章 考勤辦法

第三條 上班時間按照上級部門規定執行,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夏令時15:00~18:00)。

第四條 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外出辦事要向直接領導報告,並說明事由及去向。

第五條 考勤實行處室考勤責任制。各處室主持工作的處長、副處長或部門負責人(以下簡稱處室負責人)要加強本處室人員的考勤管理,並指定1名考勤員做好本處室出勤登記、考勤彙總和報送工作。

第六條 考勤員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對本處室考勤情況進行彙總,認真填寫《考勤情況彙總表》,經處室負責人稽核簽字後,連同《請休假單》報辦公室稽核備案。

第七條 出勤情況將作為計發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以及年度考核、獎懲、辭退的依據之一。

第八條 辦公室將對各處室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結果作為本處室評選先進、負責人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章 請休假審批許可權及程式

第九條 請休假審批程式。工作人員因病、因事及休假等原因,應事先履行書面審批手續,填寫《請休假單》,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離開崗位;假期結束後要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休假單》交由處室考勤員歸檔。

第十條 請休假審批許可權。具體規定如下:

(一)請事假或病假3天以內的,由處室負責人批准。3天以上的(病假須出具醫院診斷證明),經處室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報分管主任批准。

(二)休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等,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原則上一次休完,由處室負責人批准。休假5天以上的,應提前1週報告處室負責人,以便安排好工作,經處室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報分管主任批准。

(三)副處長請病、事假和休法定假,由分管主任批准;處長請病、事假和休法定假,由主任批准。

第十一條 因公外出批准許可權。工作人員因公外出、臨時外出,應事先向直接領導報告,說明事由及去向。處以下人員要向處室負責人報告;處級幹部要向分管主任報告。

第十二條 補假、續假和銷假程式。確因急病、急事來不及書面請假的,應電話告知直接領導,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期滿,如遇特殊情況需要續假的,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請假期滿或提前回單位上班的,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第十三條 對於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缺勤或無故超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四章 考勤獎懲辦法

第十四條 實行考勤與績效考核掛鉤制度。具體辦法為:

(一)遲到、早退。比規定時間推遲上班或提前下班15分鐘以上的,視為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一次,扣發***元出勤津貼;當月遲到或早退超過5次的,算曠工1天,停發當月崗位津貼。

(二)事假。一月內休事假超過3天的,按實際缺勤比例扣發出勤、崗位津貼。半年請事假超過30天的,按實際缺勤比例扣發工作性補貼。

(三)病假。一個月內休病假超過5天的,按實際缺勤比例扣發出勤、崗位津貼。

(四)一個月內病事假累計超過7天的,按實際缺勤比例扣發出勤、崗位津貼。

(五)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可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六)工作人員休年休假,休假期間除扣發出勤津貼外,其他工資、津貼補貼照發。

(七)探親假、婚假、產假、護理假等休假,月累計超過7天的,按實際缺勤比例扣發出勤、崗位津貼。除年休假外,探親假、婚假、產假、護理假等休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八)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或病事假累計超過五個月的工作人員,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九)辦公室建立日常考勤臺賬,將日常考勤結果作為計發工資、津貼補貼和年終考核的依據;對出勤較低、平時考核較差人員在年終考核時不得推薦評選為“優秀”和先進個人。

(十)對於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除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外,按曠工天數扣發績效工資,停發當月崗位津貼。考核年度內連續曠工超過10天或累計曠工超過20天的,確定為不合格等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凡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悖,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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