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折磨屬於家庭暴力嗎,家庭暴力會判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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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一般往往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肉體上的人身傷害,而現實生活中家庭成員之間更多的是精神折磨,那麼,精神折磨是否是家庭暴力呢?如果最終因為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話會判離婚嗎?這些都是下文將解答的問題。

一、精神折磨屬於家庭暴力嗎

(一)精神折磨,是指某人的行為對其他人造成的持久的、強烈的精神損害和創傷。精神折磨是家庭暴力嗎?除了肉體虐待,家庭暴力的另一種形式是丈夫採取非肉體傷害的手段,持續對妻子實施直接或間接的精神折磨,這種非身體傷害型的家庭暴力對彼此的傷害更大。

(二)家庭暴力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人身攻擊和人身傷害。往往一方遭受的是另一方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帶給她非肉體的精神傷害。這種傷害建立在具有親情的人們之間。一方長期受到丈夫的這種情感心理壓制,進一步的後果是成為極度的精神痛苦,這種純精神的痛苦非一般的人身傷害可比。精神折磨類的家庭暴力因人而異,手段多樣化,主要有如下幾種:拒絕性生活。丈夫在年富力強的情況下,3個月以上不與妻子過性生活,有的長達3年。傳統型妻子只得忍氣吞聲,現代型妻子試圖主動,但往往被敷衍或遭拒絕;家庭內分居。丈夫長期獨居家中一室,只許妻子在生活上照顧,如做飯、洗衣等,不許過問他的工作、人際交往、收入等 。

二、家庭暴力會判離婚嗎

(一)首先,具體的離婚案件具體分析,法院衡量離婚條件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我國《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其次,家庭暴力離婚怎麼判?由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為是法院准予離婚的條件之一,因此只要當事人可以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足以讓法官確信原告確實遭受了被告實施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且無和好可能,這樣法官就會判決離婚。

以上就是有關“精神折磨屬於家庭暴力嗎”以及“家庭暴力會判離婚嗎”這兩個問題的解答。實踐中,解決家庭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離婚訴訟,受害者一般作為訴訟中的原告,在舉證問題上往往顯得不力,這時建議您尋求專業婚姻律師的幫助,在其幫助下收集家暴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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