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國外如何離婚,一方在國外的離婚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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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國外如何離婚?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後,在國外不能回國,離婚如何辦理?本文為您解答一方在國外的離婚怎麼解決的問題。

一、一方在國外如何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

一、一方在國外如何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係。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二、一方在國外離婚怎麼解決(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1、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字),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除婚姻關係。3、法院擇日開庭後,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週後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婚姻關係就此解除。(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國外的一方不同意離婚。在國內的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需提交離婚起訴狀、原告身份證、結婚證及被告在國外的住址。根據《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及最高院、司法部、外交部的相關規定,受訴法院將需要對外送達的法律文書通過法院系統呈遞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被告送達。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2、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訊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七個月,之後,缺席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以上是對“一方在國外如何離婚”,“一方在國外的離婚怎麼解決”的問題所作的解答。對於一方在國外的,不可以通過協議離婚解決,並且法院處理時一般只對婚姻關係做出解除,而不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因此,如果你有遇到類似的困擾,建議諮詢婚姻家庭的專業律師,請他們為你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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