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是否有權“強拆”??

【案情簡介】

徐先生為滁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2007年起為擴大經營,徵收了滁州市南譙區村集體土地9390平方米,並對其中7508平方米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公司在其土地上陸續建造了廠房、生產車間、辦公用房和職工宿舍,合法取得了營業執照和其他的相關經營審批手續,並對於廠區範圍內剩餘的土地進行了土地硬化併合法生產經營至今。2013年,因該公司處於蘇滁現代產業園G104國道徵遷範圍內,面臨拆遷,而拆遷方提出的補償標準極不合理,徐先生經營了一生的事業就要毀於一旦,2013年11月,為了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出了城管部門稱該公司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認定其為違章建築,並被下達了《強制拆除決定書》;他及時找到了李曉寧和吳少博律師,團隊經過火速的協商、決定出較為清晰可行的拆遷維權計劃。

【維權策略】

第一步:一封律師函穩住陣腳

2013年7月本律師團隊接受委託之後,立即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發出了律師函,希望該機關儘快對G104道路拓寬建設專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的處理補償安置工作。

律師函發出後引起了拆遷方的注意,體現了我們維權的決心和堅持鬥爭的信心,在拆遷維權的開始階段穩住了陣腳。

在此過程中,本律師團隊發現拆遷方公佈的補償安置方案和價格有很多不盡合理之處,我方立即對於相關資訊進行查詢,並留存了證據,為進一步的維權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第二步:提起行政複議,撤銷強拆通知

2013年11月,為了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出了城管部門稱該公司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認定其為違章建築,並被下達了《強制拆除決定書》,我方及時應對,迅速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出的《強制拆除決定書》,我方提出,被告作為城市管理部門,並非《中華人名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也並未接收規劃局的委託,無權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築進行認定並進行處罰。

第三步:進行行政訴訟--破解強制拆除危局

在進行了上述維權策略以後,拆遷方仍在垂死掙扎,多次要求對於徐先生的公司進行拆除,並採取了多種威脅、逼迫的手段,律師一邊反覆對當事人進行了勸說和安撫,我方與其後仍堅持了不搬遷、不抵抗的策略,一邊向滁州市琅琊區提起了行政訴訟。在庭審過程中,我方對於其主體的合法性、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均提出了質疑,成功的破解了強制拆除的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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