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須準備哪些證件,離婚判決書丟失如何辦理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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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須準備哪些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內容包括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

(5)結婚證。

二、離婚判決書丟失如何辦理再婚

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效力並不隨當事人的遺失而消滅,可以到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再領一份,或可以到該院檔案室申請調取。但是領到判決書後應當按照判決書的裁決去執行所有事宜,例如財產分割等。至於離婚證,判決生效後隨時都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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