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法律法規常識
1、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六條)
2、從業人員要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3、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
5、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裝置”。(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
6、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
7、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式和作業條件提出整改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防護用品;有權對危及生產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建築法)
8、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帶、使用。(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
9、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及四十五條)
10、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11、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及四十三條、四十四條)
12、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分報告或舉報。(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四條)
1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
14、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15、從業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16、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17、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十四條)
18、專案技術人員應將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二十七條)
19、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二十七條)
20、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三十八條)
21、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
2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用童工,童工指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勞動法十五條)
23、國家規定對女工進行“四期保護”(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內不得安排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勞動法)
24、16~18週歲未成年不得被安排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勞動法六十四條)
25、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防治法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