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及申請應注意問題
在醫患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是醫療事故發生時的處理方式之一。那這時候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相關的當事人在這個時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資深合作律師具體介紹如下:
處理程式:
醫療事故可以分成兩類,即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前者是指醫務人員因玩忽職守,不遵守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引起的事故,後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經驗限制等技術過失所引起的事故。
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的不同,醫療事故又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結果造成病員死亡,其中完全因醫務人員過失的,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因病員病情嚴重,醫務人員過失等多種原因的,屬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二級醫療事故,結果是造成病員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結果是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目前,對診療護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認定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診療護理雖有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二)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不可預見,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四)由於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意事項: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當事人均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醫方提出申請的可以是醫療機構,也可以是相關醫務人員,患方提出申請的應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應為死者近親屬。
2、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時效為一年。
時效期的計算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算起。
3、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註明理由。
4、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衛生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市衛生局處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③衛生部或本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