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管轄如何確定,哪些情況婚姻登記機關不?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協議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也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那麼我國的婚姻登記管轄如何確定,哪些情況婚姻登記機關不予離婚呢?一起來看看下文吧。

一、我國的婚姻登記管轄如何確定?

我國的婚姻登記管轄是按照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的: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對於哪些情況,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這種情況下,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式離婚。

(二)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係。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可見,如果沒有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適當處理,就不予受理。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婚姻登記機關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婚姻登記機關並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若當事人被醫學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協議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

(四)雙方沒有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註冊登記的。對於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以上就是對於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權,以及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請求的具體情形的簡單介紹。如果您在離婚登記的程式或者所需材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向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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