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綜合現行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直接和間接損失(也就是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有以下15項:

1、醫療費用。指受害人的身體受到不法傷害後所接受的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而支出的必須的費用。包括掛號費、藥費、治療費、檢查費、住院費、手術費、醫院護理費、會診費以及必要的整容費、器官移植費、代用器官裝飾費(義眼、義齒假肢、假髮等)和後期治療費等。

2、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傷害在治療、康復期間用於生活照料的開支以及因傷害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在治療、康復以後所開支的生活照料費用。這項費用與醫院護理費有著本質區別,醫院護理費是醫院從事技術性護理而收取的與治療相配套的醫療處置費用,而護理費則是專指用於受害人生活照料的費用。

3、交通費。指在救治期間,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救護、陪護人員和家屬因救治、護理需要所花費的交通費用。如車船費、救護車費等。

4、住宿費。指受害人在救治期間,必要的救護、陪護人員和家屬因救治、護理需要所花費的旅館住宿費用或房屋租住費用。

5、營養費。指受害人通過正常的攝入不能達到受損身體康復的要求,需要增加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所開支的費用。

6、住院伙食補助費。指受害人住院期間超過其正常飲食標準的伙食補貼費用。

7、傷殘用具費。指因傷致殘人員為恢復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參加一般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而配備的必要的輔助用具費用。如購置輪椅、柺杖、助聽器等的費用。

8、喪葬費。指安葬受害人因侵害而死亡的遺體所必須的費用。如喪禮費、火化費、允許實行土葬地區的土葬費、遺體冷凍費、辦喪人員的生活費用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喪葬補助金與本項費用基本類似。

9、司法費用。指受害人及其家屬為保障合法權益而採取或準備採取司法救濟所列支的費用。包括訴訟費、鑑定費、證據保全費、公證費等。

10、誤工費。指受害人及其救護、陪護人員因傷害和救護、陪護而耽誤正常的生產勞動所減少的收入。

11、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指受害人在醫療終結後因身體傷殘,勞動能力下降致使經濟收入減少,家庭生活困難的補貼費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傷殘補助金、撫卹金和《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殘疾賠償金與本項費用類似。

12、被撫養人生活費。指受害人因傷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而支付給其傷殘或死亡前實際撫養的,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

13、死亡補償費。指受害人因傷致死後支付給其家屬的經濟補償費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一次性公亡補助金與《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與本項費用基本類似。

14、精神損害賠償費。指受害人及其家屬因傷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的補償費用。

15、其他費用。指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中確與人身損害有關應當予以賠償的相關費用。

以上各項費用中,1—9項為直接損失,10—15項為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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