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是多元性的,主要有當事人協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民間調解、行政調解、法院調解、仲裁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多種方式。若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糾紛,則需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一、仲裁
仲裁是仲裁機構以及糾紛當事人的自願協議以第三方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對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決的活動。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方式,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其基本原則有自願原則、公平原則、獨立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一)仲裁協議。是糾紛當事人約定採取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的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收菜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由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
(二)仲裁程式。分為仲裁的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仲裁裁決、仲裁的效力幾個環節。
1.仲裁的申請和受理。申請仲裁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由、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應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應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告知當事人。
仲裁員迴避的情形:(1)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與利害關係;(3)與案件當事人有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其他關係;(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3.仲裁裁決。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一般不公開進行。
4.仲裁的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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