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有哪些方式,不能回戶口地辦協議離婚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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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有哪些方式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自願達成離婚的協議,即可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又叫自願離婚、行政離婚。

協議離婚有以下兩種方式:

1、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

具體步驟是: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式。

2、夫妻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向法院提交自願離婚的協議書,或者雙方親自到法院作自願離婚的庭審筆錄,由法院審查以後,出具一份《民事調解書》,並收回《結婚證》,自此,雙方的夫妻關係解除。

二、不能回戶口地辦協議離婚怎麼辦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但因雙方均在外地工作,不能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辦法如下:

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狀中寫明雙方已達成協議,然後由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雙方簽收後即可生效。

在向法院起訴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而,雙方均在外地工作,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可以提供被告在工作居住地的證明,比如公安機關的證明、暫住證、居委證明,證明被告在該地已連續居住滿一年,到該地法院立案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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