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需要的證據有哪些,鑑定結論是離婚證據嗎】,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案件是指夫妻雙方對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發生爭議,或者雖然對解除婚姻關係沒有爭議,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
1、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包括:
(1)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後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2)事實婚證明。
2、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包括:
(1)一方動粗、動手傷人,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
(2)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3)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3、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明:
(1)子女年齡證明;
(2)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離婚後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於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4、對婚前婚後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
(1)購物發票;
(2)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提供約定證明;
(3)存款存摺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帳號等。
5、對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
(1)承租契約或產權證;
(2)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
(3)單位對離婚後住房使用的意見。
二、鑑定結論是離婚證據嗎
鑑定結論是離婚證據。因為鑑定結論是具備鑑定資格的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鑑定後所做的結論。
婚姻案件中,常見的鑑定結論有:
(1)傷殘證明;
(2)診斷證明;
(3)精神狀況證明;
(4)親子鑑定結論;
(5)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
對於傷殘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主要應運於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精神狀況鑑定證明,主要出現在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情況。而親子鑑定,主要出現在一方對於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係產生懷疑的情況下。鑑定結論是法院採信機率較高的一類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