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什麼財產需要分割,離婚要分割的財產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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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法定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是離婚時財產分割的重中之重。但卻很少人知道除此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方面的財產也是需要分割的。那麼,離婚時什麼財產需要分割?本文就跟大家介紹一下,離婚要分割的財產有哪些?

一、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法規定的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即夫妻雙方沒有對歸屬作出有效約定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這些財產是我國《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的,主要有:

1、工資、資金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工資、資金收入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付出勞動所得的各項報酬。比如,紅利、津貼等。

2、生產、經驗的收益。這種收益包括來自農業生產、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收入,也包括資本收益,比如股票債券收入、個體工商戶經營收益等。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這裡的智慧財產權收益指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的智慧財產權收益、如稿費、版稅等著作權收益,或因商標、發明、實用新型設計等而獲得的財產收益等。

4、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只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繼承權的取得或接受贈與發生在婚姻關係期間,該財產即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5、軍人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的一部分。計算方法是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6、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二、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夫妻雙方出於自願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婚前婚後都可)的全部或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

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很顯然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高度體現,是對當事人雙方自由選擇的不干預和尊重。只要雙方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進行約定,法律是支援的。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時什麼財產需要分割或者離婚要分割的財產有哪些等問題的簡要介紹。通過上述的分析,大家都應該知道了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不僅有法定的,也有約定的。通俗簡單地說,法定的帶有強制性質,而約定的則是雙方同意商妥的。因此,廣大朋友在遇到這類問題時要分清情況,不能籠統認為都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都必須分割。當然,如果自己無法判斷的時候,不妨諮詢下婚姻律師,他們更能夠提供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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