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提出離婚賠償,離婚賠償提出請求的?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哪些情況可以提出離婚賠償,離婚賠償提出請求的】,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哪些情況可以提出離婚賠償

要求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條件,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 4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的物件除夫或妻外,還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員。暴力的形式可以是身體暴力,如踢打、扇耳光等;也可以使精神暴力,如威脅、恐嚇;還可以是性暴力,如經常以暴力行為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後果嚴重的。要求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條件。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

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具體情節不同,數額一般在 1萬元至 10 萬元之間。

二、離婚賠償提出請求的時間

1、如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則賠償請求應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應明確,“在訴訟的同時提出”並不等同於起訴時提出,在離婚訴訟程式沒進行完畢之前,至少在法庭辯論之前提出的也應有效。

同時,法院有責任、有義務告知離婚當事人《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和請求權利。

根據《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後,應將《婚姻法》第46條書面告之當事人。告知離婚當事人賠償規定是法院的釋明義務,也是程式要求,應當認真執行這一規定,以切實維護無過錯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原告知曉了權利而在離婚訴訟中不提出請求,則視為放棄權利,不能再以46條為由提出賠償請求。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單獨提出。

1年的起算,應自離婚生效的次日開始。離婚後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是有前提條件的,須被告在原離婚訴訟中不同意離婚,也沒有依46條在離婚中提出賠償請求。

應注意“不同意離婚”和“未提出賠償請求”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被告同意離婚,提出了賠償請求未獲支援,或同意離婚,未提出賠償請求則不享有1年內單獨提起的權利。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未提出而在二審時提出,二審應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可在1年內另行起訴。

對在民政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在何時提出獨立的賠償訴訟,《解釋》(二)徵求意見稿沒有規定,參照《解釋》(一)第30條對訴訟離婚賠償請求單獨提起的時間為1年的規定,也應當在辦理離婚登記後1年內起訴,因為行政離婚和訴訟離婚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上是一致的,可以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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