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投放危險物質罪案件的一些特徵?

司法實踐中投放危險物質罪案件的一些特徵
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重慶刑事律師網刑事律師專家團隊,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係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排憂解難。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專題

方法/步驟

1.複雜性

案發的原因具有複雜性。實踐中,或為婚姻、戀愛、姦情,或為鄰里糾紛,也可能心理變態。犯罪嫌疑人往往仇恨在心,圖謀已久,犯罪意志堅定。但引發投毒犯罪的直接因素卻有偶然性,甚至於不可思議,從而產生對投毒作案動機的所謂合理懷疑,延緩破案時間。因此,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要客觀,而不能從正常倫理上去判斷。

2.隱蔽性

案件的發生具有隱蔽性。犯罪分子往往選擇沒有他人的場所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的過程不易被發現。而且,危險物品低劑量就可以使人斃命,所以攜帶過程也難以被人發現。辦案機關獲取犯罪的直接證據也就相對困難。

3.來源複雜

危險物質來源複雜。在此類案件中,利用毒鼠強投毒較為突出。中國的中毒控制中心分別於1997年、2001年在全國11個省市的集貿市場進行調查,在抽到的116份滅鼠劑標本中,毒鼠強比例佔25%;個別市場甚至佔90%。利用毒鼠強案件佔所有投毒案件的95%以上。所以,行為人獲取有毒物質較為容易。加上投毒案件中使用毒物的種類繁多,不同種類的毒物的毒理作用又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毒物,因其比配分量不一致,也會導致不同的症狀反映,因此,對於毒物來源,主要品種成分等的調查比較困難。

4.影響惡劣

案件的社會影響惡劣。投毒案件的直接後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因其作案物件具有不確定性,波及面廣,還影響社會穩定,社會危害性嚴重。司法機關對此調研分析不夠,應對乏力。具體表現為,審查案件不細,對存在的問題與漏洞沒有看出來,沒有及時補證,審查證據不夠全面。提起公訴缺乏底氣與信心。也因為這類案件是人命關天,社會影響大,而檢察院又處在中間環節,訴有困難,退又不能,有時會將“帶病”的案件,通過各途徑訴至法院,一旦形成二審,則審查認定和出庭難度會繼續加大。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要充實、完善和全面客觀地分析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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