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受法律保護嗎,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區別?

軍婚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退役軍人、複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係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破壞軍婚罪將受到法律嚴懲。本文將就常見到的重婚罪與軍婚罪做詳細的介紹和區別。

一、軍婚受法律保護嗎

軍婚指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我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現役軍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樣,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負有婚姻法規定的義務。現役軍人結婚也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後方可確立夫妻關係。

(一)、現役軍人結婚受法律保護

為了國家、民族的利益,為了純潔和鞏固部隊,為了增強軍地、軍民團結,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頒發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戰士在未滿現服役期間不準結婚;部隊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對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海軍、空軍、國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物件;幹部在建立戀愛關係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要求對其戀愛物件作必要的政治審查。還規定了,軍人要求結婚,必須先經過部隊審查批准,由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後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現役軍人的離婚,亦有特殊保護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係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二、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區別

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競合關係,但其仍有著本質區別,接下來就讓我們來了解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本質區別吧:

(一)、行為方式不盡相間

本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後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二)、主觀認識內容不同

本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後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係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並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三)、行為所指向的物件不同

本罪同居或結婚指向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後罪的物件是指向於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本罪的物件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四)、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而後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現實中,能與現役軍人結婚,無疑是一件非常光榮的事情。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但在婚姻中,也會遇到與普通婚姻一樣的問題。當遇到問題時,可以通過諮詢律師或者通過其他法律手段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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