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訴訟?

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法院認定和律師操作

工具/原料

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

海商法

方法/步驟

【釋義】

  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及通海水域運輸的合同。該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而產生的糾紛,即為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具體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根據《海商法》第4章的規定,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效力、貨損貨差、貨物滅失、貨物交付以及運費、運輸單證、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等糾紛。通海水域即是與海相通的水域,包括我國長江、珠江等。

  承運人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通常被稱為“船方”。依據《海商法》第42條的規定,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託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承運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所有人是對船舶具有所有權的人。船舶所有人通常根據船舶登記進行確定,即為依法登記為船舶所有人的人。船舶經營人是基於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光船承租人之間的船舶經營協議而經營使用船舶的人。船舶承租人是指以航次租船、定期租船或者光船租賃的形式承租他人船舶的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與第三者託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時,相對於託運人而言,仍然是承運人。

託運人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依據《海商法》第42條的規定,“託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的規定,因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及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海商法》第4章,《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關於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式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訴訟程式有更為細化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基於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多發性和典型性,《規定》將其列為第三級案由。在此應當注意,根據《海商法》第4章的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同時還應當包括集裝箱運輸合同糾紛、航次租船合同糾紛和多式聯運合同糾紛。由於航次租船合同糾紛是獨立的第三級案由,因此本案由不再包括。此外,因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貨損貨差、貨物滅失、貨物交付以及運費、運輸單證等糾紛,以及班輪運輸等糾紛,應當適用我國《合同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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