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未登記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哪些婚姻無效?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結婚證未登記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哪些婚姻無效】,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結婚證未登記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婚姻關係無效。理由是,婚姻法要求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其關鍵行為是登記,結婚證只是表明婚姻經過登記的一種證明檔案,如果僅有結婚證而沒有經過登記,即表明該婚姻未得到法律的承認,該婚姻關係無效,雙方實際上是一種非法同居關係。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婚姻關係有效。理由是,結婚證的產生是登記機關稽核登記的結果,稽核登記是頒發結婚證的前提,至於是什麼原因導致應有的稽核登記行為沒有載明於主管機關的登記簿,完全是登記機關的責任。登記機關頒發了結婚證,就代表了國家認可這一婚姻的成立,該婚姻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結婚證是雙方存在合法夫妻關係的書面證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時起,確立夫妻關係。綜合這些條款來看,夫妻關係的確立應該從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時起,也就是說,頒發了結婚證,男女雙方的夫妻關係就已經確立了。

二、哪些婚姻無效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這四種情形都是婚姻關係實體在強制性規定上存在瑕疵,影響了婚姻關係的效力,而非登記程式的問題。

雙方沒有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和民政部門沒有登記而發出結婚證,這些只是婚姻關係在登記程式上存在瑕疵,雖然影響對婚姻狀況的判斷,但不足以推翻既已“登記”而產生的法律效力。婚姻登記是民政部門的法定職責,由於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疏忽沒有進行登記或者登記錯誤而頒發了結婚證,法律責任應由登記機關承擔,而不應轉嫁給當事人。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