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夫妻債務清償原則,賭博造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夫妻債務清償原則
(一)共同財產主要是債務人積累和貢獻的。在共同財產主要由債務人積累和貢獻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可以執行共同財產的大部分或全部,但應保留夫妻雙方的基本生活和撫養家庭成員的財產份額。這是因為,共同財產雖然為夫妻雙方共有且不分份額,但這些財產主要由債務人貢獻和積累的,債務人在積累這些財產的過程中,自然要消耗和佔用社會資源,轉化為個人財富,在轉化為個人財富中,就需承擔社會風險。
(二)對共同財產執行後不影響基本生活的。這是因為,當今社會發展迅猛,很多社會成員也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在民事執行中,對這些財產的執行,如果不影響社會一般人生活水平的,則也可執行共同財產的大部或全部。在程式法中應規定,當法院對共同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後,負債一方當事人的配偶可在合理期限內申請法院中止案件的執行,對共同財產請求分割。如果負債一方當事人配偶在合理期限內不提出財產分割請求,則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予以處置。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這一條並沒有就夫妻個人債務的清償作出規定,根據自己行為自己負擔原則,個人債務首先應由個人財產予以清償,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清償,但是如果沒有個人財產或者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該如何解決?該司法解釋也沒有作出規定,當今社會個人債務日漸增多,對個人債務的清償規則,我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提出了挑戰。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交往的不斷加深,個人債務在婚姻生活中越來越多。而我國《婚姻法》在1980年及2001年修正時,並沒有對個人債務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也只對共同債務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對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清償,但就無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並沒有作出規定,這無疑是法律的一個空白點。我們認為,在實體法中應規定,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清償,無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原則上應對共同財產的一半予以清償。特別情況下,可執行共同財產中的大部或全部。
二、賭博造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