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受到保護必須有足夠知識準備?

概述

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貫徹“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原則,使金融產品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對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非常重要,也很必要。

海外市場雖然稱謂不同,有的稱為合格投資者制度,有的稱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但無論成熟市場還是新興市場大多在法律層面對投資者適當性做出規定,如美國證券法關於私募發行中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1990年修訂的證券法第144條規定了參與 私募證券 認購的投資者資格。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提出新的投資者保護規定,主要從銷售適當性的角度,要求銀行必須把客戶分為零售客戶、專業客戶與合格的對手方三類,要求銀行必須針對不同客戶履行不同的資訊披露及保護標準。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在2004年專門出臺合格投資人標準的制度,對合格投資人的標準進行規定。孟買股票交易所在衍生品交易方面獲得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准許開展網上測試,主要目的是幫助投資者瞭解衍生品市場的功能,金融期貨和期權產品的特性和分類,保證金交易,利用指數期貨、期權避險交易的原理等。海外市場長期的實踐證明,需要對客戶進行細分,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

國內基金、信託等行業也有相關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要求基金銷售機構貫徹銷售適當性原則,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並對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個人收入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要求合格投資者是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創業板市場也建立了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中金所積極倡導“有足夠知識準備的投資者才是真正受保護的投資者”的理念,通過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促使投資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理性投資的理念,避免進入超出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市場進行投資,真正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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