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機場是指為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按照民航局《通用機場建設規範》(MH/T 5026-2012),通用機場分為:一類通用機場(具有10~29座航空器經營性載人飛行業務,或最高月起降量達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機場)、二類通用機場(具有5~9座航空器經營性載人飛行業務,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間的通用機場)、三類通用機場(除一、二類外的通用機場)。
工具/原料
直升機臨時起降點
通航機場(直升機場)
方法/步驟
一、選址審批程式
(一)擬選場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查申請,並同時提交選址報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對選址報告進行稽核,並在20日內向民航局上報場址稽核意見及選址報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對選址報告進行審查,對預選場址組織現場踏勘。選址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
(四)民航局在收到評審報告後20日內對場址予以批覆。
二、總體規劃審批程式
(一)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聯合審查。
(三)民航管理部門在收到評審報告後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門在機場總體規劃文字及圖紙上加蓋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將總體規劃及審查意見退回申請人。
(四)申請人應當自機場總體規劃批准後10日內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及其電子版本(光碟)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及其電子版本(光碟)一式5份。
三、建設專案備案程式
(一)屬於駐場單位的建設專案,駐場單位應當就建設方案事先徵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機場管理機構依據批准的機場總體規劃及機場近期建設詳細規劃對建設方案進行稽核,在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駐場單位應當將機場管理機構書面意見及建設方案一併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二)屬於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的建設專案,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方案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三)屬於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建設專案,其建設方案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徵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後,報民航局備案。
(四)備案機關應當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機場總體規劃的建設專案,應當在收到備案檔案15日內責令改正。
四、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程式
(一)A類工程、B類工程的初步設計分別由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批申請,並同時提交初步設計檔案一式2至10份(視工程技術複雜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碟)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對初步設計檔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初步設計檔案應當經過專家評審。技術複雜的工程專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技術簡單的工程專案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門選擇專家徵求評審意見。評審單位或者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後應當提出評審報告。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向民航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碟)一式2份。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門收到評審報告後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說明理由。
五、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程式
(一)飛行區土石方、地基處理、基礎、道面、排水、橋樑、涵隧、消防管網、管溝(廊)等工程;
(二)航管樓、塔臺、雷達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機場通訊、導航、氣象工程中層數為2層及以上的其他建(構)築物的土建部分;
(三)飛行區內地面裝置加油站、機坪輸油管線、機場油庫、中轉油庫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並將審查報告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六、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行業驗收程式
(一)A類工程、B類工程的行業驗收分別由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對於具備行業驗收條件的運輸機場工程,民航管理部門在受理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的申請後20日內組織完成行業驗收工作,並出具行業驗收意見。
六、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行業驗收程式
(一)A類工程、B類工程的行業驗收分別由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對於具備行業驗收條件的運輸機場工程,民航管理部門在受理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的申請後20日內組織完成行業驗收工作,並出具行業驗收意見。
注意事項
為確保直升機起降安全,起降點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經緯度,可以給飛行員提供具體位置; 2、有明顯的標誌,飛行員便於從空中發現; 3、有一個風向標,便於飛行員確定正確的起降方向; 4、有合適的淨空條件和飛行通道; 5、有足夠的承重強度和合適的表面型別; 6、配備加油車(儲油設施),可以給直升機提供加油服務; 7、在空軍和民航有備案,航線審批能獲得批准; 8、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修建機庫。 由於起降點不屬於機場範疇,准入門檻相對較低。一般來說,經專業公司初步設計、現場勘察、詳細設計、施工,並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投入使用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中,只是對運輸機場建設提出了具體的審批程式和要求。關於通用機場工程的規劃與建設,只是在第十一章節《附則》提及“通用機場工程的規劃與建設參照本規定執行,並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管理”。據瞭解,《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自2013年2月1日開始實施後,各民航地區管理局就通用機場建設管理陸續出臺了相應的政策和規定,可參照執行。一般來說,國內大多數通航企業主要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建設通航機場(直升機場):一,按照通航機場建設用地需求徵地,隨後先按臨時起降點要求,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待時機成熟後再按通航機場標準建設;二,按《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參照運輸機場建設條件,徵地後逐級審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