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需哪些材料,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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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需哪些材料

申請人應遞交的立案材料如下: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並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請書如何寫

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申請理由及請求;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管轄

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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