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要求該賠償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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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原因包括四種情形: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中將同居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三)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或扶養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二、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注意事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

1、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不包括對其婚姻關係造成損害的第三人;

2、損害賠償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能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單獨對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無過錯方也不能獲得損害賠償;

3、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4、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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