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官都不可能只生活在法律的真空中,對案件形形色色的干預是一種不可消除的社會現象,尤其在中國這樣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統治歷史和骨子裡浸潤了儒家文化傳統的國度,法官們從來就沒有有效地擺脫過來自於各種社會權力、傳統人治思想、民眾非訟意識乃至人情世故風俗的影響和干預。即使在深入開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國家不斷推進法治程序的今天,我們仍將面對基於上述原因而產生的甚至是更為嚴峻的考驗。但也正因為如此,法官所扮演的社會角色的重要性才更加凸顯出來:愈是在變革的年代,法官對於社會改革方向的引領就愈顯得重要;愈是在利益紛爭不斷的環境下,法官就愈應當勇於承擔起定分止爭的法律使命。
方法/步驟
首先,我們不能迴避干預和可能由此產生的工作上的矛盾。消極應對不僅是不負責任的舉動,也有可能對法官本人乃至所在法院的利益產生負面的影響。當然,對不同表現形式和不同性質的干預應當有不同的應對措施,比如,對來自於基於人情世故的一般說情,我們可以明確地將其拒之門外,把偏袒的危險消滅在萌芽狀態;而對來自於官方的或者領導者個人的干預,就要慎重對待,要區分其性質,弄清是否具有工作程式上的正當性,公事公辦,私事則就要尋求較為慎重、穩妥的方式去公辦。
其次,要善於運用法律程式方面的相關規定(如迴避制度、合議制度、審判委員會制度等)來消除干預。譬如迴避制度,它的設定旨在保障人們能夠實際地看到正義並感受它的力量,它增加了干預的成本,降低了不公正的風險。當一名法官難以擺脫干預的陰影時,不妨主動地選擇迴避,即使迴避的理由可能超出了法定的範圍,也不應當被認為是拒絕裁判,而恰恰是對正義的最好維護。但是,我們也堅決反對那種把矛盾和問題消極上交的做法,寧願承擔錯判的後果,也不願“得罪”某某。這是對“迴避”含義的曲解和對前述第一項原則的背離,是對法官職責和名譽的褻瀆。
第三,無論面對何種形式的干預,依法裁判和嚴守審判紀律都只能是我們唯一的選擇。從程式到實體的合法,是法官實現自身價值和保障個人利益的最佳途徑。畢竟,真正因為堅持原則被去職罷官的法官實在寥寥無幾,而違法審判的風險卻顯然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兩害相權,何去何從,自然不必明言。
第四,對干預者應當給予必要的反饋。現實中的干預者,大都不是出於惡意,法官們沒有必要與之截然對立起來。事實上,在許多案件中,干預者還對糾紛的調處以及勸說當事人服判息訴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們目前還無法對這種現象作一個權威性的解釋和評價,看www.zqzwlaw.com但無論如何,對善意的干預者,在裁判之後向其作出合乎法理和情理的說明是必要的,不僅有助於避免法官個人利益方面的損害,還有助於樹立司法的權威。但是,我們不齒於那種為了討好乾預者而將裁判的正當性加以歪曲說明的舉動,這種做法是極其危險的,而這樣做的法官則是缺失應有人格的。
第五,高度重視我們的裁判文書。對於遭遇干預的案件,能夠充分說理並且具有較高水準的裁判文書就顯得尤其必要。在今天這樣一個崇尚法治的年代裡,判決,就是法官們面向全社會的法治宣言,無疑,我們已再沒有任何理由輕視我們手中的如椽之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