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不能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怎麼辦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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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不少人對上法院心有慼慼,所以寧願選擇協議離婚。那麼,什麼情況下不能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怎麼辦理,如何辦?如果您有這方面的需要,建議關注本文。

一、什麼情況下不能協議離婚

一般而言,不予受理的協議離婚情形如下所示: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一方或者雙方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以及對財產、債務處理等未達成協議的;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5、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1年內,男方提出離婚的;

6、非該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的。

二、協議離婚怎麼辦理

協議離婚如何辦呢?一般來說,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其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請離婚登記

1、辦理機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證件材料

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二)審查條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應查明:

1、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4、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5、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三)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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