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範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不同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有不同的要求:
一是所有的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繳費參加工傷保險制度。這些單位的工傷風險度相對較高,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才能分擔風險,從而使工傷職工的權益獲得保障。
二是國家機關,由於其工傷風險低、經費來源於財政撥款,社會保險自成體系,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而是由所在單位支付有關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部、財政部規定。
三是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這些單位的情況比較複雜,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執行與國家機關相同的政策,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不依照或者不參照公務員進行人事管理的,其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四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與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相同的辦法,以體現待遇平等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民政部、財政部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