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和公房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公房分割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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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和公房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

經濟適用房、動遷安置房、售後公房等優惠房本身要受到諸多政府部門規章、政策檔案的規範和約束,且與個人的工齡、職務、家庭居住狀況等因素密切相關。離婚時對於優惠房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則和方式進行:

1、首先判斷優惠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優惠房應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而一方用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即使享受了對方的工齡優惠仍屬於出資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就不會發生將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

2、對於取得房產證的優惠房要區分是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屬於完全產權的,可以按照一般房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屬於部分產權的,雙方只能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部分進行分割,並且需要徵求作為產權共有人的單位的意見。

3、如果夫妻雙方都不願意取得優惠房而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價款,則在出售優惠房時,要受原購房協議的約束。比如,購房時單位和個人訂立的協議中約定了不得向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房屋的,須不得違反該協議所約定的條件。

4、對於沒有取得房產證的優惠房,雙方不能就房產權屬的歸屬進行處理,只能就房屋的實際居住權或承租權進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釋已對此做了詳細規定,可作為處理的基本依據。但筆者認為,該解釋中關於“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規定,是與修改後的婚姻法確定的個人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的原則相沖突的。故此點不應再適用。

二、離婚時公房分割要注意什麼

1、售後公房的分割由於涉及到較強的政策性因素,一般會徵求原公房產權單位的意見。因此,對於希望通過分割取得產權一方而言,最好事先取得單位的證明,這會對其非常有利。當然,已經取得完全產權的售後公房實際上已是私房,故不在此限。

2、對於不希望取得產權的一方而言,如果另一方按照購買優惠房時的價格對其進行補償,則會存在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該方可以要求競價取得房產,這樣,即使其沒有取得房產,其最後獲得的補償也不至於與市場價值背離過大。

3、對於婚前先購買承租權婚後再取得產權的公房,取得產權的一方應儘量提供婚前出資購買承租權的證據,比如原產權人的收條、證言等。這樣,該部分出資款項是可以房屋總價款中扣除的。

4、對於尚未取得房產證的公房或暫不具備辦證條件的,可以先協商由一方或雙方共同居住,待辦下房產證後再就房屋的歸屬進行處理。

5、根據所處角度的不同,選擇性地利用96年公房承租問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比如,具有公房承租權的一方在另一方根據該司法解釋提出其有權承租的主張時,完全可以根據修改後的《婚姻法》的規定,提出96年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一)、(二)、(三)、(五)、(七)種情形因與新法相抵觸而不再有效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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