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共有糾紛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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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糾紛的法院認定和律師操作

工具/原料

物權法

民事訴訟法

方法/步驟

案件分類: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 共有物分割糾紛

  (3)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釋義】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同一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共有可以分為所有權共有、用益物權共有、擔保物權共有三類,而最為典型的是所有權之共有。共有體現為所有權人或者他物權人的多數性以及權利內容的複雜性,但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的,可以是一個物,也可以是物的集合體。在法律上,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徵是,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份額。所謂份額,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有的比例,其數額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約定,約定時也多按投資比例確定。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之間不分份額地共同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共同共有的最基本特徵是基於特定的共有關係始得成立共同共有,如家庭關係、婚姻關係和共同繼承關係等,在特定情形下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設立共同共有關係。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本次《規定》修改,將原來按照共有型別設計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個四級案由,修改為“共有權確認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三個第四級案由,以適應審判實際需要。

【管轄】

  共有權確認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應區別共有為不動產還是動產分別確定管轄。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共有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32條、第78條,《物權法》第93-105條,《婚姻法》第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2條、第《條、第89-92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共有制度是《物權法》所有權制度的重要內容,在現代物權生活中普遍存在。鑑於共有的重要性,《規定》將共有糾紛規定為第三級民事案由。除共有權確認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外,共有糾紛還包括共有之份額糾紛、共有人義務承擔糾紛、共有物管理糾紛等,這些第四級案由未予列明的可直接適用共有糾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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