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法定結婚的條件有哪些,怎麼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法定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佈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二、怎麼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結婚除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式。我國實行結婚登記制,即結婚登記是我國當事人結婚必須履行的惟一法定程式。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由此可以看出,男女在登記結婚並取得結婚證後,無論是否同居生活,無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其婚姻受到國家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如一方或雙方在結婚登記後反悔,必須按離婚程式辦理離婚手續,才能解除夫妻關係。
結婚登記作為我國結婚的法定程式,其意義在於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婚姻登記制度是我國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通過婚姻登記對婚姻關係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監督,不僅可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而且可有效地預防和制止違法婚姻的發生,同時也可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減少婚姻糾紛,維護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