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證明怎麼提供,提供分居證明就能離婚嗎??

Tags: 夫妻, 法律, 法院,

很多人在協議離婚未果的情況下,首先想到的就是分居,因為法律有規定,夫妻分居滿兩年的,一方起訴離婚法院再調解之後,應該判決准予離婚。但是您對分居證明的提供及法院判決離婚的具體條件又瞭解多少呢?如果您不是完全清楚,那麼不妨看看這篇文章。

一、分居證明怎麼提供

起訴離婚時如何證明分居事實呢?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下面列舉的是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提供分居證明就能離婚嗎

因為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是有很多種的,比如,異地居住,異地工作等等,如果要以離婚為條件所提供的分居證明法律是有特別規定的。

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國婚姻法提倡的是雙方結婚自由,離婚也相對來說是自由的,只要是基於雙方自願同意,法律保護這種自由。

其次,應該明確的是,《婚姻法》具體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從前面的規定來看,這裡的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由此可知,如果想要通過分居來離婚,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還有就是分居滿二年。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離婚。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專業律師,通過面對面的溝通可能對您的疑問會解答的更為詳細。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