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證據的特點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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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證據具有非常明顯的特徵,深入分析這些特徵,有助於我們對刑事非法證據概念的理解,有助於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確定對刑事非法證據的認定取捨和運用。

刑事非法證據的特點有什麼

步驟/方法

非法性。非法性是非法證據區別於合法證據的關鍵所在,是刑事非法證據最重要、最本質的特徵。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律規範和制度,對證據的收集、儲存、固定和審查以及表現形式等均作了嚴格的限制規定,符合這些規定的,就是合法證據,不符合這些證據的就是非法證據。可見,所謂證據的非法性,指的就是證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律規範和制度的特性。非法證據都具有非法性,有的表現為違反刑事訴訟法律規範和制度強制性規定的特性,比如刑訊逼供。有的表現為違反刑事訴訟法律規範和制度一般性規定的特性,比如律師一個人調查取證。

關聯性。非法證據的關聯性也稱相關性,是指非法證據必須與對待證的案件事實的證明有聯絡,即對與犯罪行為是否存在,犯罪行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輕、罪重有關的事實的證明相聯絡。這種聯絡有的表現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客觀真實的聯絡,比如,以刑訊逼供的手段獲得的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真實供述。有的與案件事實沒有真實的聯絡,但卻最終與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有聯絡,比如證人做假證證明某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作案時間,這種證據,是與案件真實沒有聯絡的,對證明案件客觀事實沒有任何意義。但卻與對犯罪嫌疑人犯罪與否的證明有關,因此,也被認為有關聯性,否則,就沒有必要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其適用了。比如,某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有殺人罪,某證人卻作偽證說該犯罪嫌疑人不在強姦罪的作案現場,該證據雖然是非法的,但卻與該犯罪嫌疑人被控殺人罪無關,因此根據相關性規則即可排除該證據的適用了,而根本不必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關於客觀性。一種觀點認為,非法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嫌疑人在整個犯罪活動中,不可避免地要同周圍的各種事物發生聯絡,要接觸一些人和物,引起周圍環境的變化並留下各種痕跡,為周圍人所感知,或在犯罪過程中,要使用某種物品,總之,這些因犯罪行為發生而產生的痕跡和犯罪嫌疑人使用過的物品,以及留在人們頭腦中的印象,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而,即使是非法證據也具有客觀性,一切主觀臆斷、懷疑推測、道聽途說等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的東西,都不屬於非法證據的範疇。

注意事項

客觀性並非刑事非法證據的一般性特徵。作為刑事非法證據一般性特徵的,只能是非法性和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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