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離婚證據的途徑,離婚時哪些證據能認定第三?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收集離婚證據的途徑,離婚時哪些證據能認定第三】,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收集離婚證據的途徑

《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關係、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採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因此,要儘量多的採集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相互映證。

(一)採集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檔案材料;

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二)採集視聽證據

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

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影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託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採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三)採集現場證據

採集捉姦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影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採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衝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採集方法爭議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

二、離婚時哪些證據能認定第三者

實踐當中離婚訴訟由於第三者插足導致分手離婚的情況較多,但是如何在離婚訴訟中,提供強有力的證據認定“第三者”卻是在實踐中是否能夠要求過錯方提供賠償的重要依據。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訊息內容、相對親暱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以下證據可以很有力地認定第三者的存在:

(一)“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二)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四)過錯方與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租房房東出具的證明雙方同居的證人證言。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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