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分析我國最低工資制度的現狀?

最低工資的概念界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4條規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方法/步驟

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三條中對最低工資概念作了進一步明確:“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最低工資分為兩種形式:一是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另一種是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找律師網指工資實行計件制或提成等方式的用人單位,在確保勞動定額科學、合理的基礎上,勞動者的工資支付也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制度的意義。建立健全最低工資制度並嚴格執行是政府調節企業工資分配的一項重要措施。作為一項基本的工資制度,法律貓解釋其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它是個人尤其是初級勞動者物質生活資料的重要來源,同時它還能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從而推動社會整體工資水平的提高,改變我國長時期低收入分配的狀況,提高人們的整體生活水平。其次,它有利於擴大消費需求,增加有效內需,啟動並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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