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哪些約定無效,離婚協議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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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中哪些約定無效

無效約定之一 、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無效約定之二、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無效約定之三、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無效約定之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無效約定之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週歲以後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週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週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週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週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二、離婚協議有什麼作用

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至少可以有這樣三方面的作用:

一是雙方曾協商一致同意離婚,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

二是雙方曾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這是法院分割夫妻財產的參考因素;

三是雙方就子女撫養曾達成協議,這是法院判決子女歸屬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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