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公司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等)、股息、紅利。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和其他偶然性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除了個人所得稅法例舉徵稅的10項所得以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例如,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部分單位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和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的,對於個人取得的此類所得,即應當按照其他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以納稅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20%

例1:某公民一次取得股息4 0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額=4 000元×20%=800元

例2:某公民一次購買社會福利彩票中獎20萬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額=20萬元×20%=4萬元

例3:某公司會計年終被稅務機關評為優秀辦稅人員,併發給獎金3 0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額=3 000元×20%=600元

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當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不包括儲蓄存款利息)、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與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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