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公平原則的適用範圍?

公平責任是一項適用彈性較大的規則,也是對我國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體系的有力補充,它既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時地解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公平責任的適用,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他們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作出評判,充分體現了司法實踐中所貫徹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但哪些侵權案件可以適用公平責任,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侵權責任法》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的侵權紛爭,而在司法實踐中,學者們對此也頗有爭議。筆者認為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可以適用公平責任:

《侵權責任法》公平原則的適用範圍

步驟/方法

因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
緊急避險是一種合法行為,採取緊急避險行為的人是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損失,在不得以情況下而採取的犧牲較小利益、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所以,在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況下,緊急避險人或他人從緊急避險行為中受益,可基於公平考慮,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

監護人無過錯時被監護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能夠證明其已盡到監護責任而沒有過錯的情形下,才可以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補償受害人損失,否則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要求監護人承擔責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時對他人造成的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33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只有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暫時心智喪失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對受害人予以適當補償。比如碼頭上搬運工不知自己有病,在搬運木料的過程中暈倒,掉下的木料剛好砸傷乘客的腳,雖然搬運工對砸傷乘客的腳這一損害行為沒有過錯,但是乘客畢竟受到損害,此時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既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有效得平息紛爭。

具體加害人不明對他人造成的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在無法具體確定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保護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保護無辜受害人權益,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而非賠償,也體現了公平分擔損失規則。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
在此情況下,即使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但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受到損害的。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而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而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也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上述(五)、(六)種情形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雖未被這次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吸納,但並不意味《侵權責任法》否定或者放棄了類似糾紛解決的規則,相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就能夠很好的解決類似糾紛,這也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將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適用於因意外情況造成的損失。
一方面受害人因意外事故的發生遭受無辜損害,另一方面受害人的損害與致害人有關,但是損害的結果是因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由行為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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